4月20日,华晨集团处罚落地,证监会重罚5360万元,涉及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信息披露违法等五项违法行为。 申华控股公告披露,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华晨集团直接及通过辽宁正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辽宁华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4.4636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93%。目前华晨集团正处于重整阶段,能否重整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重整方案可能会对公司股权结构、控制权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 2020年下半年以来,华晨汽车、永城煤电等大型国企信用债接连违约,引发多只信用债评级被连带下调、发行取消以及弱资质信用债二级市场成交价格闪崩等一系列连锁反应。事件冲击之下,国内债券市场中固有的国企信用债“刚兑信仰”再一次受到猛烈冲击。 值得注意的是,4月19日,央行旗下《金融时报》刊文称,国企信用债打破刚兑势在必行。 2020年以来,国企信用债违约事件有加速迹象,并呈现出以违约主体为中心、冲击波不断外扩的趋势。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地方政府的救助意愿有所减弱,再度撼动了投资者对国企债券的“刚兑信仰”。未来国企信用债有序打破刚兑将是必然趋势,也是新形势下优化产业结构、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 不要轻信“大而不能倒”。“大而不能倒”并非是真理,更不能作为判别信用风险高低的“公理”。更重要的是,对于“大而不能倒”的门槛值很难界定,在清理“僵尸”企业的进程中,大型企业有可能被当作清理“典型”予以定向爆破,规模大并不一定成为国企的护身符。 随着国企信用债“刚兑信仰”的瓦解,预计商业银行后续的信用债投资将更趋萎缩,投资总量可能进一步下降,信用债的审批标准持续进一步收紧,商业银行仅有的信用债投资额度将重点留给评级最高、资质最好的信用债,或者是可以撬动大额存款沉淀的优质客户。 以下为申华控股公告内容: 4月20日,申华控股发布公告,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华晨集团”)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24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华晨集团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开始,华晨集团自主品牌汽车的业绩和利润下滑严重,2017年开始出现亏损。为了完成业绩考核,华晨集团通过转让下属公司股权确认了投资收益,但截至华晨集团确认投资收益日,股权转让合同项下交易未完成,股权转让收益不能确认,涉嫌虚增利润。 (二)、华晨集团涉嫌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 华晨集团将包含虚假记载的2017年度、2018年度财务报告在内的申报材料向证监会申请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19年8月8日获得公开发行行政许可批复。 (三)、华晨集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披露的文件涉嫌虚假记载 2018年10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同意华晨集团在未来12个月内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0亿元的公司债券。2019年华晨集团成功发行四笔总计50亿元的私募债。2020年2月18日,上交所同意华晨集团在未来12个月内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0亿元的公司债券。2020年华晨集团成功发行14亿元私募债。以上债券发行,华晨集团向合格投资者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包含2017年、2018年财务数据涉嫌虚假记载。 (四)、华晨集团涉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 2018至2019年期间,华晨集团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并向银行间市场合格机构投资发行6期超短期融资券,共募集资金65亿元。经查,发行和存续期华晨集团披露的2017年及2018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五)、华晨集团涉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1、未及时披露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2、未及时披露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3、未及时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4、未按规定披露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或者债券价格的相关事项。 综合上述违法事实,依据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责令华晨集团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依据2019年《证券法》有关规定,责令华晨集团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 合计对华晨集团处以5360万元罚款;对祁玉民处以60万元罚款;对阎秉哲处以20万元罚款;对叶正华、刘鹏程分别处以40万元罚款;对刘同富、邢如飞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吴小安、池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杨波、东风、刘学敏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高新刚处以8万元罚款。 来源:投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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