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保监会日前联合发布通知,部署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以更好满足新形势下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发展需求,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通知明确,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等。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小型关键装备覆盖范围扩展到用户在首年度内(即从用户首次购买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装备产品。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是指由生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内装备制造企业投保,与用户共同受益,承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的综合险保险产品。首年度关键零部件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装备价值的2倍,首台(套)装备、首批次装备和首年度小型关键装备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装备价值。 通知要求,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应统一使用综合险示范条款。对于民用航空装备、高技术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核电装备等单价金额巨大的重大技术装备,经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自主协商,可选择按国际通行保险产品条款进行承保。参加试点的保险公司应向银保监会备案相关保险产品条款和费率。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决定性作用,由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给予适当额度保险补偿。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按照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保险补偿。保险期间应连续不间断,保险补偿期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不超过3年。 通知明确,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全面绩效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制定地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并做好与国家政策的衔接。 来源:中工网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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