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国家强制性标准变化,按照工信部装备工业司要求,中机中心对《公告》申报系统的检验项目进行了调整,新申报的汽车产品于2018年1月1日(公告第304批)开始执行。有关事项如下: 一、取消公告产品检验项目中第86项和第93项,取消GB 21260-2007《汽车用前照灯清洗器》、GB 17258-2011《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GB 17259-2009《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GB 24160-2009《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四项依据标准。 二、将GB 19755-2016《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及测量方法》、GB 19260-2016《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客车结构要求》两项国家强制性标准列为《公告》依据标准,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见附件。 1、GB 19755-2016不单独列项,与GB18352《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一同作为排放项目的检验依据。 2、GB 19260-2016作为新增检验项目,在申报系统中增加产品名称和备案参数。 新增产品名称:低地板城市客车、低入口城市客车;新增备案参数:车身升降系统生产企业、车身升降系统型号。 附件: 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一、GB 19755-2016《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 标准中同一型式的判定按照GB18352相关规定进行,除此之外混合动力车型应保证下列参数相同: l 混合动力汽车动力混合程度(微混、轻混、重混等); l 混合动力汽车混合方式(并联、串联、混联); l 混合动力汽车是否具有纯电动模式(纯电动模式指具有纯电动行驶模式手动选择功能); l 所采用的燃料和储能装置种类(如:全部采用磷酸铁锂蓄电池或燃料电池、汽油-磷酸铁锂蓄电池、超级电容器-磷酸铁锂蓄电池等); l 动力蓄电池、超级电容器的正、负极主要材料、电解质主要成分; l 动力电池组、超级电容器总成标称容量及标称电压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燃料电池组标称发电电流、标称电压、额定功率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均不大于1.2; l 车载能源(包括动力电池、超级电容器、燃料电池等)的布置位置(顶置、前置、后置、底部等); l 驱动电机类型(如:直流电动机、交流电动机等); l 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应不超过1.2(如有多个驱动电机,则不同位置的每个电机均需满足此项要求); l 驱动电机的布置位置(前置、后置、轮边、轮毂、双电机等); l 整车控制器型号及生产企业; l 是否可外接充电。 二、GB 19260-2016《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客车结构要求》 l 车身结构相同、乘客区长相同或增加、车内高相同或增加、车内宽相同或增加(不包括内部突凹物,如顶灯、顶窗等); l 车内座椅尺寸相同或减少; l 座椅布置相同或有利于车内通道、引道和座椅空间增大的座位数量减少; l 双层城市客车的内部上下通道的位置、布置相同; l 发动机布置位置相同(前置、中置、后置); l 车辆用途相同(单层、双层、铰接低地板城市客车,单层、双层、铰接低入口城市客车)。 l 前轮罩间的通道宽相同或增加,后轮罩间的通道宽相同或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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