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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2014-2-28 15:38:19
  • 来源:工信部网站

财关税[20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有关决定,提高我国装备制造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2009年8月,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出台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和目录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规定》(见附件1)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二、《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4年修订)》(见附件2)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4年修订)》(见附件3)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2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4年修订)》(见附件4,以下简称《不免目录》)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对2014年3月1日(含3月1日)以后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4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

(一) 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二)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三) 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

(四)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

(五)《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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