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惯例,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应用技术、经济的方法和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作用,力求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条件下有组织开展的一种择优成交的方式。目前,我国企事业单位的大部分发展建设项目均采用招投标方式,以便使投资建设单位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最近,国家发布了一系列招投标方面的新的政策法规,并将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方便锻压企业更好地理解、并在投标等经营活动中更好地执行有关法规和政策,中国锻压协会对《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文件进行了解读,并选择了需要提请企业在投标活动中注意的部分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2013年3月11日,发改委等9个部委发布了第23号令《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其中,废止了1件规范性文件——《关于抓紧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点工作的通知》,而“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12个,包括: 1.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2.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3.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4.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5.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6.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7.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8.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9.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10.《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11.《<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12.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九部委发布的“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长达46页,共有237个条款。由于条款过多,多个文件内容也未免有一些重复。在此我们仅仅提示,企业在投标活动中除了要遵纪守法外,在“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还涉及到一些投标操作层面的问题,可能会直接影响到投标企业的切身利益,希望锻压企业予以注意: 1.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会被拒收:(一)逾期送达;(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标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 投标人以多个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进行投标时,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4.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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