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原全国整 规办”,现为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和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整规办发[2005]29号)、《关于印发<行业信用等级评价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整规办发 [2006]12 号)、《关于加强行业信息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号)、《关于规范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商信用字[2008]2号)和《关于行业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商秩字[2009]7号)的要求,结合我国锻压行业实际制订。 第二条 锻压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通行的信用等级 评价惯例,并结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和中国锻压行业及企业的实际特点,建立企业信用等级评估模型,设计锻压行业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并按照一定程序,将企业的信用信息收集起来,经过科学、合理、公正、权威的评价,分别确定其信用等级并予公示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开展锻压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旨在弘扬诚信经营的商业文化,以培养企业树 立“诚信经营”的经营理念和商业伦理道德为目标,采取各种生动活泼,行之有效的方式。依托新闻媒体和协会内部刊物及网站,广泛对会员单位进行诚信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服务品牌及行业诚信创建等多种形式的“诚信兴商”,强化会员的守信和诚信自律意识,使“诚信兴商”逐步成为行业及会员单位的理念和自觉行动。促进锻压行业信用建设工作快步发展,增强企业的国际和国内竞争力。 第四条 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的原则要求,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工作。 (一) 坚持企业自愿申请原则; (二) 坚持服务会员企业,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 (三) 坚持自主建设的原则; (四) 坚持正面褒扬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中国锻压协会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信评委”)和信用评价部 (以下简称“信评部”)。 第六条 信评委为锻压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领导机构,由协会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负 责: (一) 与外部机构、媒体进行宣传沟通; (二) 监督、检查、指导行业信用评价部的日常工作和行为; (三) 审议本行业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管理)办法、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 案和评价细则、评价标准和评价模型; (四) 在上报公示前认定并批准最终评价结果。 第七条 信评委下设信评部,是信评委开展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 地点设在中国锻压协会。主要负责: (一) 组织其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宣贯、咨询、培训; (二) 制修订本行业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管理)办法、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具体实施 方案和评价细则、评价标准和评价模型及其他相关工作细则; (三) 受理企业申请,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四) 评价和选定合格第三方评价机构; (五) 建立行业信用等级评价专家数据库; (六) 组织专家评审参评企业; (七) 与第三方评价机构一起向参评企业出具《中国锻压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 (八) 向参评企业出具全国统一格式的《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和牌匾,并报商务部信用办 和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九) 建立并维护参评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八条 信用评估评级第三方机构。专门负责本行业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估工作,出具 《企业信用评价报告》。自愿参与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第三方评价机构需具备协会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向协会提交《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第三方评价书》,协会对其进行现场考察后,对其资格予以认定。认定合格的第三方与协会签订协议后,按照本行业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管理)办法和评价模型,与协会一起共同向参评企业出具《信用等级评价报告》;协会对第三方进行动态管理,当第三方违反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管理)办法的规定时,协会有权取消其行业信用评价资格。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 依法登记,持续经营5年以上,且正在正常开展企业征信评级活动、具有良好职业 道德的法人单位; (二) 至少出具过1,000份不同企业的《企业信用评价报告》; (三) 有与信用评价业务相适应的各方面专业人员;员工不能从事与信用评级业务有利益 冲突的兼职业务。 (四) 有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有严格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和安全防范措施,且建 有评级数据库。 第九条 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专家构成由协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涉及金融、信用、经 济等符合行业的相关人员。 第三章 评价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十条 评价对象 中国锻压协会会员单位。 第十一条 参评企业的申请条件 (一) 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 成立已满三个会计年度,近三年均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处于持续经营状态,非即 将关、停的企业; (三) 未参加过其他行业协会、商会信用评价活动的企业。 第十二条 锻压行业信用等级评价方法根据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的原则设定 指标体系,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历史与未来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锻压行业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其释义和计分标 准见下表。必要时,可将B、C两等级再扩展为BBB、BB、B和CCC、CC、C六级,即三等九级;还可对每个信用级别用“+”、“-”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 信用评价等级计分标准与释义表
第十四条 评分。 (一) 用计分法评定企业信用单项得分和总得分。 (二) 用分数区段法确定企业信用等级。 (三) 企业信用等级得分由评审人员根据相应的评价内容和评分标准得出。 第十五条 锻压行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在锻压行业的基础上,设置锻造(模锻、自由锻)、 冲压和钣金三个类别。每个标准均包括三个指标级别(详表及其说明见附件)。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要素及权重综合表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六条 对首次参加行业信用评价的企业,按照“申请-(入会)-提交材料-信用评价- 初评-公示-终审-备案-发证-推介-年度复查-备案公示”的程序进行;对继续参加行业信用评价的企业,在重新申报时可直接从“年度复查”开始运作。 (一) 申请。申报前,参评企业根据“信用评价申报条件”进行自我分析后,向信评部提 交《信用评价申报意向书》。也可由各地方行业协会推荐参评。 (二) 入会。对提交申报意向的非中国锻压协会会员,需按中国锻压协会的相关规定成为 会员后方可申报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级。 (三) 提交材料。申报企业向协会信评部提交完整的信用评价申报资料。 (四) 信用评价。信评部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后,把参评企业申报材料提交签约第三方评 价机构,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依据评价标准,评分细则逐项评价打分,核实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有疑问的,信评部和第三方将与参评企业联系,要求提供补充资料;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和评价;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一个月内向信评部提交该参评企业的《企业信用评价报告》。 (五) 初审。信评部对参评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初评状况并根据评分细则逐项 评价打分,召集专家组,依据评价标准,对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给出的参评企业信用参考等级进行科学评价,初步拟定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 (六) 公示。信评部在中国锻压协会官方网站上对申报企业的初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5天。听取并认真采纳社会的反馈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了解参评企业在申报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有无下列情况: 1、 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2、 经营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弄虚作假的情形。 在公示期内,接受监督举报,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被公示的企业进行举报,举报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并提供相应证据和联系方式。对公示过程中被举报的企业,由协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七) 终审。公示结束后,信评部对反馈意见进行认真核查,并向领导小组提交评级结果, 召开中国锻压协会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会议进行审定,对无异议的企业,按照初评结果确定信用等级;对有异议的企业,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决定;并将相关数据纳入参评企业的信用档案中;企业信用信息,特别是负面信息以及评价结果,要在评价周期的3年内持续公开,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至少保存5年。 (八) 备案。评价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和国务院国资委备 案。 (九) 发证推介。信用评价结果统一称为“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信用企业”,评价单位为中国 锻压协会。评价结果在中国锻压协会官方网站和《锻造与冲压》以及《钣金与制作》等有关媒体上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协会向参评企业颁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以及由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和国务院国资委统一设计样式,统一编号的行业信用等级证书和牌匾,并向相关组织、机构、协会等推荐、宣传本次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十) 年度复查。企业信用等级的有效期为3年,自发证之日起生效。 1、 有效期内企业可申请升级评审;有效期满后要继续参加行业信用等级评价者,需重 新申报。 2、 信用等级有效期内,被评主体要接受年度复查,每次年度复查需提前3个月向信评部 提交《信用评价年度复查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和复印件。 3、 信用等级年度复查合格者继续享有原信用等级;轻度不合格者要相应下调信用等级, 并颁发下调等级后的证书和标牌;严重不合格者则取消原信用等级,若要取得信用等级,需重新申报;年度复查后,信评部将向受评企业出具年度复查报告。 4、 参评会员在取得信用等级的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评部将在上述网站、 期刊等媒体上进行公示的同时,及时吊销该会员的现有信用等级,并进行重新认定和公示: (1) 经营过程中因自身严重过错,造成国家、集体利益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严 重不良影响; (2) 在中国消费者协会有严重的顾客投诉记录; (3) 其他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或丧失诚信原则的事件。 (十一) 复评备案公示。年度复评结果在 10 日内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和国务院国资委 备案,并在上述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示。 (十二) 重新申报。为维持信用等级的有效性和连续性,参评企业在有效期满后要继续 参评者,应提前3个月重新向信评部提出信用评价申请,信评部按上述程序对参评企业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认定。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评定公开 (一) 协会信用评价工作按照“三公开”的原则进行,坚持“遵纪守法、实事求是、 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参评企业做出客观、科学、公平、公正的评价。严格执行以下自律机制,设立并公布投诉渠道,认真处理举报投诉,接受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和国务院国资委、会员企业、媒体及社会各方面的咨询评议和监督。 1、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2、 严格依据评价标准和程序,独立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公正性,保证企 业信用评价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3、 对参评企业所提供的各类信息,未经许可,相关各方要履行信息保密的义务。但在 国家法律、法规或司法的要求下,必须披露认证业务声明中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时,协会可向执法部门披露相关的机密信息,这些信息的披露属于免责范围; 4、 认真对待评价过程的投诉和反馈信息,并核实信息的真实性,接受社会监督。 (二) 信评部严格遵守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信用评价工作人员公正廉洁,实事求是, 工作认真,不得泄露未经申评企业许可的企业秘密。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评价人员资格的处分。涉及法律责任的由司法部门处理。参评企业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纪律的企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撤销申报资格等处分。 (三) 协会对取得信用等级的企业实行适时监管,随时调查了解企业信用的动态状况。 取得信用等级的企业须自觉接受信用评价委员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 协会对参评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并纳入协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对参评企业在生 产经营活动中的所有信用记录,均纳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 (五) 第三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对违反以下任何一条规定的,协会有权取消其 本行业信用评价资格,并公示和举报,其信用记录纳入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1、 不按照协会的评价标准或简化评价程序的; 2、 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参加信用评价的; 3、 在评价前对参评企业做出某一信用等级评价承诺的; 4、 向参评企业乱收费(包括赞助费)或索取财物的; 5、 不履行保密义务,泄露参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6、 发生信用危机而被查处、终止、取缔企业信用业务的,或被注销登记的。 (六) 协会对信用评价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并对其工作记录纳入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如 在评价工作中发现有以下问题之一时,协会将对其予以除名和公示。 1、 不遵守职业道德,不公正对待参评数据,或不按协会规定进行评价的; 2、 泄露参评企业商业秘密,或在行业信用评价过程中泄露评价过程和结果的; 3、 评价前对参评企业进行许诺,或接受参评企业钱财的。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费用收支。协会本着“为行业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收支平衡”的 原则,严格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执行,严格收费标准及其财务管理,收费范围仅限于信用评价报告费、审查费、专家评定费、公示费、管理费和证牌工本费等成本费用,不收取其他形式的评价赞助费。 (一) 审查费:包括协会复审以及对举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所需的差旅费、办公费、 人员工资、补贴费等; (二) 专家评定费; (三) 公示、公告费:包括在有关媒体对初评结果进行公示和对最终结果进行公告的 费用; (四) 证书、标牌制作费; (五) 年审、监管费:包括年审和日常监督管理所需费用; (六) 如确有必要,须对企业现场核查和访谈的,专家的交通费、食宿费等由企业另 行承担。 第十九条 根据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协会办关于行业信用等级评价收费的原则规定,并 经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协会办批准,确定信用等级评价一次性收取费用15000元/企业。每年的复审不再收取费用,升级时评价费8000元/企业,复评时复评费15000元/企业。 第二十条 上述费用一经收取,不予退还。信评部收取费用后,向参评企业出具信用等级 评价报告或年度复审报告以及信用等级证书和标牌。但因参评企业的原因而致使该评价工作无法进行时除外。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价费用收支接受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国资委协会办及有关监管机构的监 督审查。 第二十二条 协会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公布该年度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全部 收支情况,以便会员单位进行监督。 第七章 评价结果的推广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为了树立锻压行业信用评价品牌,提升锻压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协会加大宣 传力度,引导行业舆论导向。协会评信部将对信用评价结果通过以下渠道公开宣传: 1、 商务部的反商业欺诈网、中国市场秩序网站; 2、 《中国商务年鉴》(商务部主持编纂); 3、 《中国行业信用评价A级以上企业名录》(商务部和国资委每年定期印制,名录发 送至有关政府部门、驻华使领馆、中国驻外使领馆、相关金融机构、中介组织等); 4、 中国锻压协会官方网站; 5、 《锻造与冲压》等协会刊物; 6、 协会年会和年度信用工作会议等活动; 7、 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协会可向相关商业银行和信用保险公司推荐; 8、 通过其他渠道向社会公开宣传。 第二十四条 取得相应信用等级的企业,可以在以下方面合理使用信用等级评价的结果: (一) 法律法规允许的企业形象宣传; (二) 产品品牌、包装、说明书、合格证等上面使用信用评价等级标识; (三) 向供应商、客户展示企业信用能力; (四) 向政府监管机构展示企业信用品质; (五) 其他需要使用信用评价等级证书和标识的范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非中国锻压协会会员的相关企业有关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等活动,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锻压协会信评部所有。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