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字(1996)16号《关开铸锻 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对铸锻件产品增值税问题通 知如下:
在1997年底以前,对本通知附件所列230家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 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增值税先按规定征收,后按实际缴纳税 额返还35%的办法。具体退税手续,仍按(94)财税字092号文件规定执行 。
铸锻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 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列入“先征后返”政策的锻造企业 共110个,占总数的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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