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月,劳动部颁发了《关于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 在企业关闭或者企业对其人员确需减少时,用人单位可以经济性裁员。我 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也允许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但是 ,裁员要符合法定的要件,并严格遵循相应的程序规定。
企业在裁减人员时,应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不得裁减下列六 类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 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 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裁员需要给付员工经济补偿,其具体标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 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 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 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 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 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