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九九五年新年伊始,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联合制 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为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不断增值,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 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国办发31号 文,关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的要求,并制订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考核试行办法》。
文件强调,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和其他有关指标考核值的 厂长(经理),可按《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奖惩办法》和国家关于国有 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规定,取得基本收入,并视保值增值指标及有关考核 指标的完成情况获取风险收入;没有完成核定的保值增值及有关考核指标 考核值的,不得获取风险收入,并适当扣减基本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