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9月,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由国家 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部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国有企业 厂长(经理)奖征办法》。
《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奖征办法》明确指出,为明确企业经营者责、 权、利关系,强化国有企业厂长(经理)(以下简称厂长)的经营责任,完善 对厂长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企业家队伍,厂长对企 业盈亏负有直接经营责任,应努力完成国家指定或者委托监管的机构提出 的经营目标,在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考核奖惩厂长的有关法规政 策,并督促、检查有关法规政策的实施。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全国性总公司 )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对直属企业厂长的具体奖惩办法,并负责 对直属企业厂长进行考核奖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会同 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对本地区企业厂长的具体奖惩办 法,负责对厂长的考核奖惩工作或委托企业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奖惩。经国 家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由国务院有关经济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厂长进 行考核奖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建或组建的公司,其厂长 的考核奖惩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下回将为带来关于第十二届 国际锻冶师会议故事,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