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机构的设立、组成、职责
1.仲裁机构的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仲裁机构的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3.仲裁机构的职责
(1)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3)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4)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二)仲裁规则
(三)仲裁员的条件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
(4)律师执业满3年的。
(四)仲裁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五)仲裁当事人、关系人与代理人 1.当事人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2.关系人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3.代理人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六)仲裁的公开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原则上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七)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积极行使其权利达到一定期间,即失去公权力保护的一种制度。
1.时效期间及起算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l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时效的中止
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时效的中断
时效的中断是指在时效进行过程中,因当事人积极主张权利或其他事实发生,导致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的制度。
4.时效的排除
藿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时效时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八)仲裁的程序
1.申诉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同时在受理后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3.仲裁准备
仲裁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1)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2)告知、申请回避及延期。
4.当事人不到庭的处理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5.鉴定、质证、辩论及最后陈述。
6.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7.裁决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九)仲裁时限
一般来说,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十)先予执行
对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的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仲裁庭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十一)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1.调解结案
2.裁决结案
仲裁以裁决方式结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原则上依然坚持“一裁二审”模式,即当事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一般情况下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多个劳动者的仲裁裁决作出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
3.仲裁裁决、调解的执行
(十二)仲裁费用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